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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医疗机构税收政策解读
来源:本站 作者:匿名 发布:2011/5/29 修改:201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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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医疗机构税收政策解读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
目前我国税收政策对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不一样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不由税务部门认定。它不是按照投资主体是民间还是国家来划分的,而是按照运作模式来划分的,所以有很多民营私立医院登记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注意分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和下面企业所得税所涉及的非营利组织(由税务机关根据(财税[2009]123号文认定)的区别。
二、增值税
1、无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只要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就应缴纳增值税;
2、医院自产自用的制剂: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免税三年后,恢复征收增值税,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
三、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所以无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均免征营业税。
所谓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但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其他劳务如出租设备、房产、土地,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依法应当缴纳营业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凡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五、印花税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应纳税凭证应依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六、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自用及出租的房产、土地则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对其非自用及出租的房产、土地则无三年免税期,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案例:某非营利性医院06年成立,自有房产原值5000万元,占地面积为20000平方米。2009年将部分房产用于出租,房产原值500万元,,占地面积为500平方米,取得租金收入50万元;将一栋房产原值100万元的小楼作为对外经营之用,占地面积为200平方米。问该医疗机构09年如何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为4元/平方米)
分析: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营用及出租的房产、土地则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用的房产:5000-500-100=4400万元,免征房产税
经营用及出租房产应纳房产税额=100×(1-30%)×1.2%+50×12%=6.84万元
自用土地:20000-500-200=13000平方米,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营用及出租土地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500+200) ×4=0.28万元
七、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医疗机构自用车船不再享受免征车船税政策,自用车船均需缴纳车船税。
八、契税、土地增值税
如果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承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免征范围外的房地产时,还需及时缴纳契税。如果转让房地产,需依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九、企业所得税
1、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符合税法纳税义务人标准的,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此类医疗卫生机构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医疗机构取得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包括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非医疗服务收入),减去税收政策规定允许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确实无法查账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2、如果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后,对其如下收入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案例:某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已经税务机关认定为非营利组织,其09年取得医疗服务收入1000万元,捐赠收入50万元,财政拨款100万元,房屋租赁收入30万元,财产转让收入50万元,培训收入10万元。以上各项收入哪些应并入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分析:非营利组织仅限于取得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的上述五项收入才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其中捐赠收入50万元、财政拨款100万元属于此类,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对医疗服务收入1000万元及房屋租赁收入30万元,财产转让收入50万元,培训收入10万元等属于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个人所得税
1、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凡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转业军人、随军家属和下岗职工等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仍按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2、医生或其他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医疗机构,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所有的,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因在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任职而取得的所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按期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4、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会诊、主刀等,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税款由该医疗机构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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