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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来源:本站 作者:匿名 发布:2016/11/30 修改:2017/12/2
隶属:法规政策 点击:1301
财建[2004]369号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承担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与财务的监督管理。
二、基建资金帐户管理及支付审批
第三条:公司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工作。
财务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1、对基本建设资金实行专帐专户管理;
2、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
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
(1) 财务处理程序制度;
(2)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3)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4)借款及费用报销制度;
(5)基建资金拨付审批制度。
3、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清查,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
第四条:项目建设资金支付严格执行
“按年度计划、按项目预算、按合同约定、按施工进度”的原则,
实行公司直接支付,并按合同约定预留工程尾款和质保金。
第五条: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已经具备施工的条件下,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30%。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与非实体消耗部份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比例。
2、预付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3、凡未签定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一律不得支付或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工程款的名义转移资金。
4、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根据甲、乙双方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在未经审计部门审计前,原则在70%以内计算拨付,已支付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依据经审计部门审计、财政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在与施工单位结算和拨付工程价款时,须按合同约定预留工程尾款和质保金,待工程交付使用质保期满后清算。
第六条:政府性项目贷款或政府委贷的基本建设贷款资金支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必须按照政府确定的投向进行专帐专户管理,并确保专款专用;
2、对政府已确定基本建设项目并以该项目申贷的建设资金,应按相关金融机构或其他非金融机构的要求,实行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
3、对已确定的政府性项目贷款,除按贷款机构要求先由财政到位的项目自筹资本金,在项目建设前期由财政垫支或由区财政指定单位垫支的资金,在贷款到位后,应及时归还垫支资金;
4、贷款到位资金或贷款保障专户资金,可用于支付贷款利息或偿还到期贷款,无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的审批同意意见,其他单位不得使用同约定预留工程尾款和质保金,待工程交付使用质保期满后清算。
第六条:政府性项目贷款或政府委贷的基本建设贷款资金支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必须按照政府确定的投向进行专帐专户管理,并确保专款专用;
2、对政府已确定基本建设项目并以该项目申贷的建设资金,应按相关金融机构或其他非金融机构的要求,实行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
3、对已确定的政府性项目贷款,除按贷款机构要求先由财政到位的项目自筹资本金,在项目建设前期由财政垫支或由区财政指定单位垫支的资金,在贷款到位后,应及时归还垫支资金
4、贷款到位资金或贷款保障专户资金,可用于支付贷款利息或偿还到期贷款,无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的审批同意意见,其他单位不得使用
第七条: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审批权限。
根据工程项目合同和建设进度,单次支付额度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批后直接支付;支付额度在500—2000万元的,由公司报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审批;支付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由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审核后报主任审批。
第八条:建立资金支付报告制度。每月10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管委会报送上月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和本月资金使用计划,由管委会进行审查。
第九条:施工合同约定的甲供材料与重大的专用设备,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由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统一招标,择优采购。
第十条: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另文规定。
三、基建资金支付内部流程
第十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内部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基建资金应按规定程序签批支付,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跨环节签批。
第十二条:基建资金内部签批流程为:
经办人-工程部负责人-计划合同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负责人
-分管工程副总-分管财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附件1)
第十三条:基建资金支付应具备如下资料:
1、 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合同;
2、中标通知书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适用于已竣工验收项目)已经审计的竣工项目须附审计确认书。
4、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单位请款书。工程施工单位请款,须附工程监理单位意见书。
5、基建资金中涉及征地拆迁,应附国土部门负责审核后的征地
拆迁项目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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