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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医院应设内部价格管理机构?
来源:本站 作者:匿名 发布:2011/5/29 修改:2011/5/29
隶属:财会问答 点击:3205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机构领导、价格管理部门和有关医药物资采供部门组成的医疗机构价格管理体系,科学管理、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 医疗机构设立价格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医疗机构负责人、价格管理部门人员及医务、护理、医保、纠风、采供等职能科室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全院价格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决策。 原则上医疗机构财务处(科)下设立价格管理部门,明确一名财务处(科)负责人主管此项工作。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设立独立的价格管理部门。 第六条规定:各级医疗机构按照实际开放床位数配备专职价格管理人员。设有床位且500张床位以下设立1-2名,501-1500张床位设立2-3名,1500张床位以上设立3-5名。 各业务科室(部门)设置兼职价格管理人员,每个业务科室(部门)至少设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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