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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站 作者:匿名 发布:2017/6/25 修改:2017/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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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属医院:
为深化本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市属公立医院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医院财务制度》、《江苏省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实施方案》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组织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市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无锡市委组织部 无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2月9
市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本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市属公立医院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医院财务制度》、《江苏省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实施方案》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实施工作在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具体工作由市卫生计生委落实。
第三条 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规划市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实施工作,指导和协调涉及总会计师制度实施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和细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市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的选拔、任免和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 医院总会计师协助院长管理医院财经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直接对院长负责。
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医院和有关部门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总会计师职责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以下简称“总会计师”),是指按照一定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的,全面负责单位经济管理、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医院行政领导人员。
第七条 总会计师列入驻在医院领导班子职数,按所驻医院行政副职进行任免和管理。设置总会计师岗位的公立医院不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职位。
第八条 市卫生计生委作为总会计师制度实施主体,可采取系统内选聘、公开选拔、社会招聘等方式选拔任用总会计师,并负责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任免。总会计师任免前,应征求医院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担任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坚持原则,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熟悉医院财务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具有国家认可的会计、审计、金融、财务管理等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会计从业资格;
(四)具有会计或审计专业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工作八年以上,一般应担任同等级医院职能部门负责人三年以上;
(六)熟悉财经法规,精通会计、财务、金融、税收等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决策能力,创新能力和财务管理能力。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对单位经济管理混乱或者财务信息严重不实负有责任的;
(四)在总会计师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总会计师实行任期制,任职年限与院长任职年限一致。总会计师在同一医院任职不超过两届,任期届满,可调派其他医院任职或改任其他职务。
第十二条 总会计师的工资福利、绩效奖金等纳入任职医院预算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制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总会计师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要求组织领导医院的经济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参与医院重大财务、经济事项的决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如下:
1. 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完整;
2. 组织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资金管理、成本管理、绩效评估等;
3. 参加医院重大经济管理活动和重要经济问题的研究与决策;
4. 加强会计监督,负责或参与财务风险管理,保护医院财产安全完整;
5. 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基础工作,组织制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细则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6. 组织清产核资,加强资产管理,保护国有资产完整和保值增值;
7. 组织落实审计意见,监督执行审计决定;
8. 法律法规、医院主管部门和医院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总会计师具有以下履行职责的工作权利:
1. 参加重大经济事项决策;
2. 对重大决策和财经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内部控 制制度实施监督检查;
3. 对医院财务、资产、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考核提出 意见;
4. 对大额资金的使用,医院应建立总会计师与医院主要负 责人联签制度,总会计师拥有大额资金联签权;
5.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 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并报告医院主 要负责人。制止或纠正无效时,应及时向医院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考核及奖惩
第十六条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考评。
第十七条 总会计师参加医院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并向市卫生计生委提交述职报告。
总会计师年度述职报告应就医院重大经济活动、财务状况、 资产质量、财务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履职情况,并提出改 进措施。
第十八条 总会计师对下列重大事项负有管理责任或直接责任:
1. 医院提供或公开的会计信息不真实、不完整;
2. 医院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不规范;
3. 医院内部财务会计控制机制不健全、财会制度执行不力;
4. 医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5. 管理不当及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
6. 负责审批、联签、实施的事项造成经济损失。
总会计师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事项,总会计师未参与决策或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提出明确反对意见并记录在案的,总会计师可以免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市(县)区公立医院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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