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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合规内控风险一体化管理的四梁八柱
来源:本站 作者:匿名 发布:2024/9/23 修改:2024/9/23
隶属:审计内控 点击:419
法务合规内控风险一体化管理的四梁八柱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摸索,大家对如何处理这几个方面的关系,也逐渐有所认识。
目前达成的共识,便是法务管理、合规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可进行一体化管理,或称协同运作。
共识是清楚了,但如何一体化,却仍是盲人摸象,各说各的。造成这种现象,个人认为,主要是因这几项管理活动,是来自于不同的时期、不同的主推机构、不同的背景知识要求。当然,也是企业发展不同阶段的不同需求的反映。因此,法务、合规、内控、风险进行一体化,是一件非常综合的事。
它首先要求熟悉这几项管理活动的内容、工作价值、操作模式等。然后,在进行一体化设计时,还需要理解这几项管理活动的各自历史来源、标准框架、价值理念等。
综合这些不同的内容、价值、框架与理念,方能设计一套可用的一体化管理模式。
本文综合作者团队多个一体化管理咨询项目经验,总结一体化管理的精髓,提炼出法务合规内控风险一体化管理的“四梁八柱”。01底层方法论:求同存异
法务管理、合规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这四项管理活动,都有其各自的渊源。在不同的时期,都受到来自不同监管部门的重视。当前在大型企业内部,这几项管理活动或职能,存在于一个或多个部门之内,其工作也由不同背景知识的人在从事。
例如,法务职能,由法律背景的人执行;合规职能,也多数是法律背景人员;内控和风险管理职能,则比较多样化,可能是审计专业、财务专业、经济学专业等。
可以看出,这也是为什么一体化管理是一件不容易事情的原因。他们在底层,是不一样的。同时,也提示我们,要一体化,必须从“底层”开始。
界定和找到法务管理、合规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底层——共同属性,然后在认识共同属性基础上,进行一体化或协同,是更“站得住脚”的管理方式。
为什么专门说一点?是因为目前大多数所谓合规内控风险一体化的研究或实践者,其提出的“一体化方案”,根本不能叫“一体化管理”。他们所谓的“一体化管理”就是把法务管理、合规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工作,都分别再说一遍,描述一下他们的关系。例如,以法务(合同)管理为抓手,以合规管理为底线,以内部控制为手段,以风险管理为根本等等。
这种说法其实是非常浅层的,其只是在说重述几项管理活动体现的一些特点,甚至消除了管理体系的概念,把具体的管理活动特点当作整个管理体系本身。
法务(合同)管理本身是一个体系,它不仅仅是可以作为某种管理活动的抓手,它自身就由多个要素组成,是一项完整的管理循环。
同样的,内部控制也不会仅是某个管理的手段,它自身就是一套体系。
我们说内控是手段,应当是在说某项内控措施是手段,例如不相容职责相分离。这个才是某种工作手段。整个内控管理体系,是不能说成是谁的手段的。
因此,要搭建法务、合规、内控、风险一体化管理框架,从“底层”开始,就必须以该几项管理的共同属性来作支撑。
这个共同属性是什么呢?当然就是“基于风险的风险管控”。合规管理是管控合规风险,内部控制是管控内控风险,风险管理是管控全面(外生)风险,即便法务管理,大部分时间也是在管控法律风险。
“管控风险”,便是其共同的属性,也是法务、合规、内控、风险一体化管理的“底层”。也就是,法务、合规、内控、风险一体化管理要基于“管控风险”来设计。
这个“管控风险”,是一个具有辩证色彩的归纳。即虽然法务管理、合规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都是“管控风险”,但是它们所管理的风险性质是不同的,所采取的具体管控措施也是有区别的。这是“底层认知”必须包含的内容。
强调其共同的属性——管控风险,同时又突出各自侧重的内容——不同风险性质和管控措施,将这两者同时结合起来,以“求同存异”方式,才既能真正实现这四项管理活动的本来价值,又能实现这四项管理活动的整合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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