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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附属医院总会计师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本站 作者:匿名 发布:2016/8/21 修改:2016/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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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附属医院总会计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落实预算管理医院等预算单位总会计师制度的通知》(国卫财务函〔2015〕299号)文件精神,加强学校附属医院的财经管理,规范财经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会计师条例》、《医院财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山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我校附属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在附属医院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为医院行政副职领导成员,不占领导班子职数。在本单位的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三条 附属医院总会计师在附属医院主要行政负责人领导下,协助管理医院财经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 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本单位主要领导应当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总会计师的选拔任用,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职业化、专业化原则;
(五)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六条 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为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二)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与时俱进,求真务实。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医院的财务管理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经济管理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等经济管理工作经验或主管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经历。
(六)提任正处级总会计师,应担任副处实职满2年,或现任五级职员,或任六级职员满5年,并具有高级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提任副处级总会计师,应担任正科实职满3年,或现任六级职员,或任七级职员满5年,并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
(七)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但必须从严掌握,按上级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七条 总会计师纳入学校中层领导人员管理,由学校党委按照《中山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选拔任用。
第八条 总会计师的选任一般应当交流任职,定期轮岗。
第九条 总会计师实行职务任期制度,每个任期为4年,在同一单位同一职位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8年)。总会计师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总会计师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政策组织领导医院的经济核算和会计工作;参与医院重大财务、经济事项的决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主要职责如下:
(一)规范财务会计管理体系,组织开展财务收支的核算与管理,组织编制和审查财务会计报告,提出财会机构的设置以及会计人员配备、会计专业职务设置和聘任的方案,推动医院财务信息化建设;
(二)组织编制、审核、评估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制定实施资金管控、筹集、融资和成本控制方案,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做好经济活动分析;
(三)规范财会内部控制体系,监督、评估、控制医院经济活动全过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四)审核医院投融资、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合同、担保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五)定期实施资产清查和绩效考核,提高资金和资产的使用效益,组织落实审计意见,监督执行审计决定;
(六)协助医院主要行政负责人对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等做出决策;参与薪酬分配等方案的制订,参与重大经济合同的研究、审查;
(七)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承担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总会计师具有履行下列职责的工作权限:
(一)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
(二)负责建立完善财务审批制度,授权审批一般性的财务收支工作,重大财务收支按“三重一大”相关流程,并由总会计师报医院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批;
(三)提出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的意见,提出财会部门负责人任免人选的业务考核意见;
(四)审批签署财务预算、成本和费用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对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第十二条 总会计师对医院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对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学校及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政策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提请医院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同意总会计师对前款行为的处理意见的,总会计师应当及时向学校及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及业务主管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章 考核监管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规范的总会计师履职考评制度,督促其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总会计师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按照所在单位副职领导人员考评办法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总会计师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围绕医院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七条 对总会计师任期履职情况的评估,应当根据总会计师在医院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总会计师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院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医院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况;
(二)医院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三)医院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医院财务风险控制情况,医院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四)在医院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第十八条 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领导责任或管理责任:
(一)医院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医院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医院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四)医院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十九条 总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医院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医院经济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当依法追究总会计师的管理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事项,总会计师未参与决策或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提出明确反对意见并记录在案的,总会计师可以免责。
第二十一条 总会计师认真履职,工作业绩突出的,由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大学附属医院。各附属医院可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和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22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山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6年3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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