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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加强医疗服务收费管理没病历记录项目不得收费
来源:本站 作者:匿名 发布:2014/4/12 修改:2014/4/12
隶属:收费管理 点击:2873
深圳加强医疗服务收费管理 没病历记录项目不得收费
昨日,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在其网站上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强调在省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正式印发前,暂停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申报工作。
据了解,目前,我省《2012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尚未正式印发,市卫人委要求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深圳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项目提供医疗服务,并确保相应的服务内容和质量,严禁自立项目、分解项目、套用项目或扩大范围收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未经省物价和卫生部门批准,不得自行收费。
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严禁未经批准自行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或变相开展特需医疗服务,该委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对违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及单位负责人,给予严肃处理。
今后,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需要变更收费价格档次的,将按照等级评定标准综合确定,即确定为三级甲等医院的,按1档收费;三级乙等以下至二级甲等的按2档收费;二级乙等以下至一级甲等的按3档收费;其它医疗机构(包括全市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举办的社康中心)按4档收费,市区新建非营利性医院未定等级医院须单独申报。
通知规定,凡《深圳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说明或“除外内容”中未明确规定的医用材料,均不得向患者收取费用。凡未进入管理目录的自选材料,一律不得向患者收费。进入管理目录的一次性卫生材料要向市相关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收费。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购医用材料,须按照规定要求在该委网站公示相关采购信息。
市卫人委要求,要进一步建立医院病历记录和收费清单审核制度,没有病历记录的医疗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费用;建立费用审查制度,定期对患者费用清单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严格落实“价格公示制度”和执行“一日清单制度”,自觉接受患者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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