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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部分医用耗材收费问题的通知
来源:本站 作者:匿名 发布:2014/4/12 修改:2014/4/12
隶属:收费管理 点击:2696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部分医用耗材收费问题的通知
(粤价〔2008〕197号)
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医疗机构,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
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131号)执行以来,一些医疗机构反映,部分常用的医用耗材对疾病的恢复起到较好的辅助作用,受到患者的欢迎,但由于没有对应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政策未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疗机构更好的对患者开展医疗服务。为此,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委托有关单位开展了专门的调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制定了患者自主选择医用耗材目录(见附件1),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患者自主选择医用耗材目录分为6类,每个类别的具体品种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报物价、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医疗机构将具体的医用耗材品种按附件2的格式一式两份直接送省物价局价格政务服务中心业务受理大厅备案,由省物价局价格政务服务中心出具备案回执;自报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没有反馈意见的,医疗机构即可执行。
各地的备案方式由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确定。未经备案的医用耗材品种,医疗机构不得收费。
二、医疗机构对患者使用上述医用耗材应事先告知患者,并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后方可使用,未经患者或家属同意使用的,不得收费。
三、患者自主选择医用耗材收费按医疗机构实际购进价格加规定差率计收。购进价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加收10%;购进价1000元以上的,实行累进差率,1000元(含1000元)部分加收10%,1000元以上部分加收8%,单件医用耗材加收部分最高不超过800元。
以上规定自
广东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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