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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非基本药物低价药品目录(2014年版)的公示
来源:本站 作者:匿名 发布:2014/4/12 修改:201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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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非基本药物低价药品目录(2014年版)的公示
关于广东省非基本药物低价药品目录(2014年版)的公示
为促进临床常用低价药品的正常生产、供应,降低群众费用负担,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办法的通知》(粤卫〔2013〕67号)的规定和省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改革专责领导小组有关工作部署,参照省医改办、物价局、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等共同制定的《2011年广东省基本药物低价药品目录的遴选原则及方法》,拟定了《广东省非基本药物低价药品目录的遴选原则及方法》(详见附件2),并初步筛选了符合条件的低价药品,现予挂网公示(见附件1),公示期从2月28日起至3月14日止。社会各界如有异议,请将申诉意见在网上直接反馈并扫描上传有关说明书,同时将纸质申诉函、注册批件和说明书于公示期截止前寄到我局(日期以邮戳为准,请备注非基本药物低价药品目录反馈意见)。
附件:1.广东省非基本药物低价药品目录(2014年版)
2.广东省非基本药物低价药品目录的遴选原则及方法
广东省物价局
2014年2月27日
附件2
广东省非基本药物低价药品目录的遴选原则及方法
为促进临床常用低价药品生产、供应及合理使用,降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参照2011年省医改领导小组有关工作部署,我局会同省医改办、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2011年广东省基本药物低价药品目录的遴选原则及方法》,拟定《广东省非基本药物低价药品目录的遴选原则及方法》。
一、遴选原则
(一)遴选的总原则。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目标,以“促生产、保供应”为重点,本着有利于降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鼓励低价药品生产供应,满足临床用药的基本需求,制定本目录。
(二)遴选范围、条件。本目录均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0]63号)、《关于调整广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213号 )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二批新增政府最高限价管理药品目录的通知》(粤价〔2012〕13号)中遴选,并明确品种剂型,具体应符合如下条件:
1. 基层医疗机构临床常用、招标价格相对稳定、替代性强的低价药品;
2. 粤价〔2010〕63号、粤价〔2011〕213号、粤价〔2012〕13号文规定的品种剂型;
3. 价格低廉的药品(日平均使用费用≤3元);
入选的低价药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上述3个条件。
二、计算方法
(一)日平均使用费用按政府制定公布的代表品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计算;未明确代表品的,选择临床常用、规格居中的最高零售价格计算。
日平均使用费用=最小单位价格*平均日用量
最小单位(片、粒、袋、支、瓶)价格=最高零售价格/包装数量
平均日用量=(最小日用量+最大日用量)/2
(二)最小日用量和最大日用量确定
按照药品说明书的用法用量计算,对用法用量复杂的少数品种,最小用量和最大用量按如下方法计算:
1.如有成人用量和儿童用量,一般以成人用量作为统计依据;
2.最小用量和最大用量不唯一的,一般以常规的用法用量为统计依据。
3.日使用费用无法准确计算的品种剂型不纳入低价药管理。
(三)用法用量根据药品说明书标准计算,其来源主要依据2010版国家药典、2010版国家药典增补版、国家SFDA网站、39健康网数据。
(四)附件1低价药品目录标明了药品的通用名称和剂型,所列剂型的各个规格,包括符合低价药品标准且按照特定企业单独制定价格的规格;列入现行广东省基本药物目录的剂型规格,按基本药物的相关政策执行。
(联系电话:020-83134629;联系地址:广州市应元路5号广东省物价局公益事业价格管理处,邮政编码:51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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